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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18-04-29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4、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5、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8、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9、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1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3、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4、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7、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18、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20、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1、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2、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24、为控制环境风险,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让环境得到改善,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补偿。

2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26、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27、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8、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2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30、我国环保法规定,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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